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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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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并行?这倒是个好办法。”朱棣微微颔首道。

事实上,对于明代惩戒吏治的法律制度,一般人有一个刻板印象,也就是老朱经常把官吏杀的人头滚滚,动不动就扒皮实草,所以是“重典治吏”,事实上,明代对官吏犯罪,尤其是贪污行为的判决并不是以严刑峻法一以贯之的,而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洪武开国时期,之所以对待官吏犯罪持有的态度是乱世用重典,就是因为元朝法纪太宽泛,吏治太烂,所以老朱在位期间,不仅制定了対官吏惩治严厉的《大明律》,还又搞了一套《大诰》。

嗯,别人是法外开恩,老朱是法外加刑。

到了洪武末年,老朱为了后世的大明皇帝仍然能够继续推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将大诰当中的许多内容规定到了法律当中,洪武三十年的时候,当《大明律》修改版正式颁布天下的同时,朱元璋选择了《大诰》中的三十六条重要条目编纂为《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后,统称为《大明律诰》。

属于法外加刑再加刑了

但是在姜星火前世的历史上,随着明朝中叶《问刑条例》的问世和几次修订,从法律上讲,虽然《大明律》的判决依旧是最高标准,但实际操作层面,对官吏犯罪的惩治逐渐从法外加刑开始逐渐减轻。

“至于定期修改天宪,便是将《大明律》的地位抬高到天宪上去,而《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则定性为例法若是有顾虑也不妨加些限制,譬如天宪每隔若干年修改一次,一次最多只能修改几条等等。”

天宪,本就指朝廷最高法令,通常所谓“口含天宪”,指的便是皇帝说话就是法律。

而如此一来,《大明律》高高在上,拥有最高优先级的法律地位,但可根据时代的进步定期修改;《大诰》和其他案例补充法作为例法,则是次一级的法律解释,同时可以不断地补充司法实践。

当然了,在封建时代,任何制度设计,哪怕是开国皇帝亲自定的制度,后面能不能好好维持下去,也是要打个问号的。

但无论如何,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总是比没有要好的。

朱棣陷入了纠结。

要搞钱,不动盐法、茶法这些,肯定是不行的,这些都是搞钱的大头。

但只要动,就必然涉及到《大明律》的问题,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大明律上的东西。

不过,不光是朱棣想修改《大明律》,其实官员们也想修改,比如《大明律》赋予了百姓对官员的监督权,规定如果地方官员倚仗权势欺压百姓,民众可以把官员捆绑赴京陈诉,虽然这种事情,只发生在朱元璋时代,后来也确实没有另一个朱元璋给百姓做主了,这条法律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但毕竟是让官员们很不爽的规定。

堂下何人,胆敢状告本官?还想押解本官赴京,你吃了熊心豹子胆?

当然了恐怕不论是姜星火还是朱棣,对于这一条,应该都是想留着的

但不管怎么说,《大明律》颁行后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毕竟是老朱的祖训,朱棣如果光是实际行动违背,他是不在乎的,但是要他下圣旨修改《大明律》,始终还是有一部分顾虑的。

到了这步,姜星火啥都没说,他就这么静静地欣赏着奉天殿里朱元璋的画像。

值得一提是,他发现确实跟后世网络上流传甚广的鞋拔子脸那幅完全不一样。

嗯,想想也是嘛,老朱家都长得差不多,只要皇帝画像一到中年,就是黑胖子或者白胖子,胡子多就有威严,没胡子也显得养尊处优。

朱棣这种狠人,当然不是做事情犹犹豫豫的,只是不需要快速决断,才开始考虑的多一些,若是战场上,生死之间,哪还顾得了那么多。

看着老朱的画像。

“干了!”朱棣心一横,自己心中嘀咕一句。

反正要真下了阴曹地府,老朱也不会原谅他,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他跟老朱对着干不差这一件事了。

“便按国师这个想法来做吧,不过这几日还是要等舆论讨论一番,顺便让纪纲找找机会擒拿那些暴昭余党,这些人还在上蹿下跳,在朝中串联,意图挑起对立,委实让朕心烦不已。”

朱棣继续道:“等三法司会审的时候,国师也列席吧,作为朕的钦差。”

姜星火眉头一挑,应声道:

“陛下圣明。”

妈的,大吸血虫真是逮到人好用就往死里用。

抉择

在姜星火走后不知多久,陈瑛又进入了奉天殿。

“三法司可协调好了?”

“协调好了。”陈瑛说道,“最近几日,都察院的巡察御史收到了诉状,乃是有商人诉扬州府知府王世杰的贪赃枉法之案,臣认为有些蹊跷,不知该不该呈递上来。”

朱棣皱眉道:“有蹊跷?”

陈瑛点头道:“王世杰是原常州府同知,在原常州府知府丁梅夏被处决后,代理了知府一职,后正逢扬州府知府空缺,以治水赈灾之功,升任了扬州府知府此人善于政务,颇为清廉,而且为人谨慎,这次他被诉讼贪赃,臣实在想不通缘故。”

民告官,还是商人告知府,又偏偏是扬州盐商在朝廷打算对开中法动刀的时候告偏向变法派的扬州知府,你说巧不巧?

事实上,在明朝百姓想要对官员提起诉讼是很难的,在理论上只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就是《大诰》里面规定的,可以扭送官员进京,不过这个现在基本实现不了了,因为洪武朝的时候实践了一阵子,结果发现这世界还是利用规则的坏人多,不仅有胆子大且贪财的市井泼皮开始利用这条规则敲诈官员了,而且还有其他贪官污吏花钱收买百姓,让这些被收买的百姓把不肯跟他们同流合污的好官、清官给扭送到京,藉此除掉竞争对手。

第二种就是给监察御史递诉状了,毕竟都察院就是用来监督中枢和地方的文官,使他们不敢贪赃枉法的,而如今十四道监察御史,更是大到仓储河防,小到鸡毛蒜皮,什么都视察,什么都管,监察御史有一项职责就是收百姓的状纸,按照朱元璋的规定,监察御史在接到状纸后,就必须要把案件交给被告官员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与之同级的监察机构。

之所以需要“状纸”这个东西,是因为《大明律》里面有一条原则,也就是“诬告反坐”原则,即甲状告乙某项罪名,如果最终经过审判,证明甲是诬告,那么甲就要承担这项罪名只能说老朱朴素的正义感还是挺不错的,也正是因为有这个原则,所以甭管你要状告谁,都得有状纸,按手印的那种,而搞匿名信是无效的,明朝法律默认匿名信不能当做证据。

第三种就是击鼓鸣冤,也就是为人所熟知的登闻鼓,不过这东西并非朱元璋首创,而是早在三国以后就出现了,后来唐宋都有,只能说在明代知名度比以前要高一些,老朱自己受过贪官污吏敲骨吸髓的委屈,所以当了皇帝担心官官相护导致老百姓受了委屈无处申冤,早年就在午门外头摆了一个巨大的登闻鼓当然了,这玩意也不是让你没事就敲的,只有在各级衙门都不管,确实无处申冤的情况下才能敲,否则就是越级上诉了,即便是却有其事,也得笞五十下。

除此以外,例如婚姻矛盾、田土纠纷、打架斗殴等事情,登闻鼓的守鼓御史是一概不管的,只有符合条件,伱敲了登闻鼓,守鼓御史才会拿着状纸直接交给皇帝,而这个步骤一旦启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

“凡民间词讼,皆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阻告者,死!”

只能说老朱确实威武霸气。

朱棣接过陈瑛递上来的状纸看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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